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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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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,只把尿道口抵紧老师的阴道开口。」

    这一个淫秽的举动不知道又夺走多少人的鼻血。

    「瞧,老师现在阴道内都充满小平的精液,如果接触不算是接合的一种,那

    刚刚小平顶多只能该当猥亵而非性交,因为喷出的精液已经不能算是身体的一部

    分,也不算是器物,以精液进入老师体内当然不是性交的一种。然而,不发生性

    交却让老师受孕,你们觉得这样合理吗?是不是违背了强制性交罪立法的缘由,

    无法保障女性和其配偶,随时可能让女性在非性交的状况下怀他人的小孩导致血

    统的不纯正。」

    是啊,我该怎麽跟师丈交代啊。

    「所以,」

    老师说着合起双腿跳下课桌,无暇擦拭由阴道内潺潺流出的精液,拿了几张

    面纸往胯下塞着、夹紧,便裸着下半身便继续在白板上写着提要;而面纸与老师

    胯下紧密接触的部分,正逐渐地被我的精液濡湿着呢,像入了水的夜市捞金鱼摊

    子的纸网,颜色从光亮纯白到略显透明,只不过别人捞金鱼,我捞的则是老师的

    鲜美鲍鱼。

    「依我的解释,接合当然包括单纯的接触,不一定限于插入的状态;否则两

    个女孩阴户对阴户(俗称磨豆浆)的同性间行为也不会是性交,光伸出舌头舔弄

    阴茎、而不将阴茎插入口腔的情况也不会是性交,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射精也不

    是性交了;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性交的界线暧昧不明,也不符强制性交罪的立

    法源由。不过,所谓接触式的性交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女生殖器部分的性病

    传递、或导致怀孕的前提,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,龟头与阴户的接触或肛门与

    口腔、龟头、阴户的接触等等等。所以说,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,如果构

    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,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,仅能止于解释,而不能流

    于类推适用。」

    「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: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

    交,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。如果依老师的看法,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

    ,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。老师认为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:称

    性交者,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:一、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

    、肛门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

    他人之性器、肛门,或使之接合之行为。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款,因

   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合口腔,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。

    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,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。而第二款无关口腔

    ,更不该当。」

    「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,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

    快人心的判决,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,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

    作不可不慎。」

    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「构成要件明确性」的解释。

    「至于刑罚的明确性,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,」

    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,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,一双腿垂在桌边,仍

    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:「如果现在老师向如果电话亭说:强制性交蓓君必须

    处罚拘役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,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姦蓓君吗?有可能

    只会被关天喔。」

    我看台下男同学们面面相觑,没有人敢挑战,废话,有可能只关一天,也有

    可能死刑啊;「那如果现在刑法规定:强制性交蓓君只需要处天以上、天

    以下的拘役,你们会怎麽做?不要忘记现在是在如果电话亭的适用期间。」

    蓓君似乎已故意忘记刚刚被同学当众将肉棒插入体内、还差点在阴道内射出

    精液的不堪,虽裸着下身,仍故做镇静,仅仅以纤细的十指交叠,轻放在小腹上

    遮住阴毛,坐在一旁听课。

    现在听到老师的叙述,蓓君先是讶异地张大了嘴,接着如惊弓之鸟般右手抓

    起裤子和内裤,左手紧紧捂着阴户,深怕又被白白干了,指缝间露出的阴毛不知

    是否因为害怕而颤抖着,接着转身便要逃出教室外。

    不过,老师关于「如果电话亭」的叙述一讲完,班上男同学竟然几乎同时都

    往蓓君飞奔了过去,活生生地将她从教室门口拖了回来、按在讲台上,有的忙着

    脱自己裤子,有的压住蓓君手,有的掰开蓓君脚,让蓓君迷人的肉穴毫无遮掩地

    裸露。

    无视于蓓君惊恐的挣扎,活像天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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